环球即时看!重新鉴定申请书案例
2023-03-16 08:57:52    法务网

申请人:智X,男,汉族,身份证号142————,地址:山西省忻州市X县X镇X小区A座4单元X室,电话138————。 

申请事项:


(资料图)

请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郭X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江西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对被鉴定人郭X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书原告方已收到,原告经研究发现:

第一、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况,应予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该鉴定书认定本案患者为器质性精神病的结论与该鉴定书引用的山大X院病历记载患者情况明显不一致,不足以采信。

根据该鉴定书引用的患者最后一次住院的山西X医院20XX年10月6日--10月26日的住院病历(住院号:92XXX)显示:出院情况,查体:神志清楚,言语流利,对答切题,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mm,直接、间接对光反应灵敏,四肢肌张力正常。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

上述记载与鉴定机构通过简单查体认定的“器质性精神病”显然不符,故其据此做出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也是错误的。

第二、本案鉴定检材当中无任何患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病历资料,鉴定中心也未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直接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9款“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进行三期评定,明显错误,应予重新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主编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中指出:(三)鉴定要点(2)精神异常调查,明确被鉴定人在损伤后是否出现精神行为异常,是否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应明确其精神异常的主要表现。

我们认为是否存在脑外伤导致的精神障碍,最基本的是要有精神病医院的住院史,要经过系统的住院,治疗,有明确的入院诊断、出院诊断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客观评定被鉴定人是否真正存在精神障碍,而不是鉴定人在短短的查体不到一半个小时内就能做出准确判断和认定的,如此这样鉴定,明显不妥。

第三、送检鉴定检材山大X院住院病历记载和山西X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明显矛盾,明显存疑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没有查明直接予以采纳,明显不当,应予重新鉴定。

我们要强调的是:在此情况下无法排除被鉴定人在出院、入院期间是否又存在新的伤害的可能性。

根据鉴定书记载的山西X医院20XX年6月10日-6月30日住院期间出院时记载:神志清楚,言语流利,对答切题。但据6月30日山西XX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患者郭X目前嗜睡、伴烦躁,睡眠颠倒,白天睡得多,晚上不睡,高级智能活动差,交流不畅、反应迟钝。

同一时间6月30日两个三甲医院的出院情况和入院情况记载完全大相径庭,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未做甄别,未作任何特殊分析,未做原因分析,据此直接引用,存在不当。

第四、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予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鉴定书第一页“在场人员郭XX(被鉴定人家属)、卓X(保险公司代表)”并未通知我方申请人到场,损害了我方的诉讼权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鉴定结果,望法院依法批准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申请。

此致

忻州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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